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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宁波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建工[1993]171号、甬价房[1993]90号

各县(市、区)城乡建设局(委)、物价局,信宁工程监理公司:

  随着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我市对外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我市将逐步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建设监理制。

  为使建设监理制度得到健康、顺利的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工程建设监理费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建设监理必须由资质审批权限部门批准,取得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并按本规定收取工程建设监理费。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决)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其中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监理酬金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施工阶段(含施工招标)和保修阶段监理酬金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的,可按该工程结算造价予以调整;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

  (三)不宜按(一)、(二)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办法计收。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并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五、建设监理费在工程概(预)算中单列。

  六、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质监站只向建设单位收取0.5‰的竣工核验费。

  七、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八、工程建设监理费是一种技术性服务收费,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以及交纳税金和合理的利润。

  九、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十、本规定发布后,本市原有关监理取费标准停止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物价局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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